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
一、办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均应申请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省 级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和中央驻川机构,在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申办、变更、换领、注销、补办等业务,并接受相关管理。
(一)凡新办、到期换证、变更(指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名字、机构性质变化)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组织机构成立的有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工会法人资格证、民办非企业证书、律师职业许可证等)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若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批准成立机关核发的更名文件(如:省、市、区工商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省、市 编委的《关于。。。。更名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三)如组织机构的信息“涉密”,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已颁发的代码证书和IC卡。
(五)单位公章(复印件均加盖单位鲜章)。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文件。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江西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第四条第一款:“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的代码工作。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登记证书或 证明文件,向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部门的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及代码证。”第十条第一款:“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 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 止之日起30日内,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代码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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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一、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及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暂住证);
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或上级批准开业的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要发票原件);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说明书;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租房发票复印件;
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二、受理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颁发给纳税人《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一个),并出具按时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报到手续;
纳税人可凭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到所属税局办理《发票准购证》,购领经营用发票;
纳税人应持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于次月1-15日内到指定税务所办理纳税事宜,并及时解缴税款;
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按时报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三、申请一般纳税人:
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1) 商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 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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