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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调企业遗属困难每人每月增至320元

2012-08-28

 

江西上调企业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增至320元

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上调至5000元

8月27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下发了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将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20元。另外,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据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2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 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此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增加1800元

据了解,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增加了1800元。资金渠道按原江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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